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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戴**与被申请人戴**因健康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,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。经本院审查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胡**、严**与申请人陈**、陈**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。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严文明审查此案,现已审查完毕。
申请人郑*与被申请人郑*因健康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,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。经本院审查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申请人卢**与被申请人陈**因健康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,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。经本院审查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某市庆隆石油工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,依法由审判员蔡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,现查明以下事实,2014年1月25日原告季某某在被告某市庆隆石油工**限公司代表县姬塬镇刘**村耿248井场上进行小修作业时发生失火,致使原告受伤,受伤后原告在公司养伤,现已痊愈,原告就所花费医疗等费用与被告未能达成协议,故原告向法院起诉,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赔偿责任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本院认为,沙洋县**解委员会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,事实清楚,是非分明,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,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该调解协议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九十四条、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,决定如下:
本院认为,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,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,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。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,决定如下: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根据最**法院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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